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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点评

2017-03-01 05:43:4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 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做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消,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

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

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

篇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中

买卖。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这里简单了解

就可。

【教师355回答】【教师100审核】

回复于:2009-12-13 16:02:00

【对

答复

分】 分

) 差(30-60

分)

极差(30分以下) 非常满意(100分) 优(90-100分) 良(80-90分) 及格(60-80

继续提问标题 :老师 2楼

【提

问内

容】 这道题不理解

提问者:anglewy5185发表于:2009-12-14 11:39:00 引用 编辑 删除

学员anglewy5185,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复内老师建议您将您对这个题目的具体疑问点详细的告诉老师,这样老师在获知您的容】 具体疑问点之后才能够更有针对性的给您解答,谢谢您的合作!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一般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进行核算,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都已经在大盘上挂着了,肯定是有公允价值的,所以一

般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核算,不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由于是限售的,以前一直不能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的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可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回

【教师126回答】【教师355审核】 回复于:2009-12-14 13:48:42

【对

答复

分】 分) 差(30-60分) 极差(30分以下) 非常满意(100分) 优(90-100分) 良(80-90分) 及格(60-80

继续提问标题 :老师好: 3楼

【提本题中怎样更好的理解什么情况下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部下计入以公允价问内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容】

提问者:fzb369111 发表于:2009-12-17 9:46:00 引用 编辑 删除

【回学员fzb369111,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复内请您按一下准则解释中的内容进行掌握:

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中: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股权分置中所持有的限售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号中的解释掌握。

【教师479回答】【教师99审核】 回复于:2009-12-17 15:28:47

【对

答复

分】 分) 差(30-60分) 极差(30分以下) 非常满意(100分) 优(90-100分) 良(80-90分) 及格(60-80

容】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样说,才是对的吧?

提问者:lin0618 发表于:2009-12-21 21:43:00 引用 编辑 删除

【回学员lin0618,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复内上市公司的股票都是有报价的,且其公允价值是可以可靠计量的,不需要加此条容】 件。以上表述是没有问题的。

祝您学习愉快!

【教师25回答】【教师228审核】 回复于:2009-12-22 13:21:14 【对

答复

分】 分) 差(30-60分) 极差(30分以下) 非常满意(100分) 优(90-100分) 良(80-90分) 及格(60-80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股权分置中所持有的限售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号中的解释掌握。

篇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第一节 新旧比较

存货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存货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相一致,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的成本。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产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也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资产负债观。

三、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存货准则要求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与其他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致。

第二节 重点难点解析

一、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库存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提示】注意存货概念中的“持有以备出售”。持有存货的目的是直接出售,或者加工后出售。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以外购存货为例

【注意】

1.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损耗应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应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在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2.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重要性要求。

【例1】东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于2007年1月21日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购买甲材料100公斤,收到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其中买价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元。该批材料的运杂费总计600元,以现金支付完毕。在甲材料入库时,发现实际重量仅为85公斤,发生15公斤的损耗,其中的1%属于合理损耗,其他损耗尚待查明原因。经调查得知,运输工人张某私自盗窃3公斤,其他部分由保险公司理赔。购买甲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 20600

Z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 23400

现金 600

验收入库时:

在损耗的15公斤中,1公斤(100×1%)为合理损耗,其余14公斤均应由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因此,甲材料的入库成本=20600-200×14=17800(元)。

借:原材料——甲材料 17800

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14×200)

贷:材料采购 20600

借:其他应收款——张某600(3×200)

——保险公司 2200(11×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三、存货发出的计价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四、存货的期末计量

1.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期末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期末存货按成本计价;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2.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3.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例2】2007年,甲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决定停止生产B型号机器。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甲公司决定将原材料中专门用于生产B型号机器的外购原材料——钢材全部出售,2007年12月31日其账面价值(成本)为900 000元,数量为10吨。根据市场调查,此种钢材的市场销售价格为60 000元/吨,同时销售10吨钢材可能发生销售费用及税金5 000元。

本例中,由于企业已决定不再生产B型号机器,因此,该批钢材的可变现净值不能再以B型号机器的销售价格作为其计量基础,而应按钢材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因此该

批钢材的可变现净值应为595 000元(60 000×10-5 000)。

【分析】

直接出售存货预计盈亏=估计售价—相关税费—账面成本=可变现净值—账面成本

(1)如果预计存货在未来出售时将会发生亏损,即可变现净值<成本,则计提跌价准备,计提额等于预计亏损额。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实际上意味着将未来发生的损失提前确认,同时调低了存货的价值,这符合谨慎性的要求——不高估资产。

(2)如果预计存货在未来出售时不会发生亏损,即可变现净值>成本,则不确认盈利,不调高存货的价值,这符合谨慎性的要求——不高估资产

加工后出售存货的分析与此相同。

4.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相关规定

对于直接出售存货,则只需要将存货的成本与根据存货本身的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确定的可变现净值相比即可。如果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则需要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则不需要计提。

对于加工后出售的材料存货,应当将其与所生产的产成品的期末价值减损情况联系起来:

①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产成品的生产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即不计提跌价准备。

②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产成品的生产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材料的可变现净值计量,即需要计提跌价准备。

应特别注意的是,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应通过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和产成品的预计销售费用及税金来计算:

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将材料加工成产成品尚需投入的成本-产成品估计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

(2)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提示】存货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意味着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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