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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2016-12-05 10:33:0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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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核心内容: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而在这些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详细内容,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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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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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重点

考试题型:

一、单选

二、多选(单选与多选合计分数30分或35分)

三、名词解释(4分/题,共5题)

四、简答题(10分/题,共3题)

五、案例分析(20分或15分,共1题)

考试重点:

绪论

1、 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

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授权,依法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名誉、资格或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

2、 了解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与之前的条例作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实施。

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较,作了重大修改,增加很多新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从条文数量上看,原来条例5章45条,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比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等,均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的处罚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二百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1天以上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四章),较之条例增加了26条。

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第五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增加规定的主要亮点。

新规1孕妇不能行政拘留

对怀孕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完全是为了保护妇女以及下一代的健康,同时也是体现国家立法理念的一种人文关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新规2“足球流氓”受惩罚

在体育比赛的场馆闹事,不仅妨碍了正常的体育比赛,同时又影响他人观看比赛,因此对“足球流氓”应予以打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新规3扬言放火也要受到惩罚

放火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扬言放火虽未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但给他人造成恐慌,给公共安全造成潜在的危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规4制作计算机病毒受处罚

计算机病毒能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他人的存储资料丢失、毁损,无法使用。因此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应予以打击。《

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比如有些行为,80年代的时候没有规定。比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现在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增加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二百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

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增加了26条,专门有一章的规定,法律里面都有详细的规定。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制定,1994年对个别内容做了补充和修改。从1986年制定一直到1987年施行,到现在已经有18年了。这十多年来,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预防和减少犯罪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总论(重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

第三章 治安管理处罚原则和政策

第一节(重点):治安管理处罚原则有几个及其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必须是在行为已有法律明确规定),含有实施处罚的主体决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三方面内容;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要求限制警察权力以及赋予相对人听证、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处罚公开,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合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开(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依据等公开于被处罚人和社会);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处罚要辩证统一,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体现了法治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第二节:了解

第四章 治安管理处罚体系

第一节:掌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每个种类是什么及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二节: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措施有哪些及这些措施在什么情形下实施

警告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作出的正式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违法行为及其危害,使其引起警觉。不致再犯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在初次,偶然违法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

罚款:是公安机关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是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最严厉的一种。

主要适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最为严重的行为人。

时间1--15日三个等级5以下 5---10 10 以上 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收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获得从事某项活动权力或资格的证书,从而剥夺相对人从事某种特许权力或者资格的治安管理处罚。

限期出境: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

驱逐出境: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强迫其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节:重点掌握行政主体的权限问题

第五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特征(3点)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 特征:第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第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第二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4点)及各点的具体内容

要件:1、客体(治安管理的客体是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违反治安管理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客观方面(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客观事实,即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密切关系的那些事实,他们决定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3、(主体是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依法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或单位自然人:单位:)。4、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过错,故意,过失,动机目的)

第三节: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种情况、行为

数不典型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会区分)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体是两人以上,必须是共同故意行为。处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按共同违法人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指一个人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三种情况:1、治安管理处罚未决定前,一人犯有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2、未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收到处罚且在法律有效的追究时效期限内的。3、未执行前,被处罚人又犯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篇三:治安处罚的有哪些种类以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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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治安处罚的有哪些种类以及适用范围核心内容:治安处罚的种类包括四个主罚和一个附加罚,具体是哪四个主罚和哪个附加罚?治安处理的适用范围又有哪些规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如何区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说治安处罚有哪些种类以及它的适用范围。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处罚共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种类。

四个主罚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一个附加罚种类是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处罚之外,公安机关不得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不得采取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措施。

(二)治安处罚的适用

治安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醉酒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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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不予处罚是宣告行为违法但不给予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严厉程度较高的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执行处罚是放弃执行应当给予的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

4、调解与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原则上不实行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为中心内容的行政调解。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例外,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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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追究时效。

追究时效是公安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是行政处罚消灭的制度之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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