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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卫生管理制度

08: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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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寺院仓库的管理和制度

仓库的管理和制度

1、仓库管理员须深信因果,了知此岗位责任,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商品、结缘品、耗用品及其他常住物品。

2、所有到库商品必须即时验收,出具入库手续。

3、所有商品的存放要有条理,分类保管,库房保持干净、整洁。

4、流通处所领商品必须凭领料单出库。

5、所有结缘商品必须凭手续支取,手续要有师父签字方可生效。

6、所有的常住物品要登记造册,凡常住正在使用的物品,则由保管或使用人签字;凡所有公共物品如被子、床单等,也须清点登记,包括寺庙内的一个凳子,一张桌子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查,保管得当。

7、仓库物资账要规范明了,每月定时盘点,做好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

8、耗用品的领取也须凭规范手续。

9、如需增补耗用物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也须事先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

10、如结缘商品要出售的,当先经师父签字批准,到财务室交钱

后,凭交款单到仓库领取。

篇二:寺院制度

吉尔孟乡寺院“两务”公开办法 为了使寺院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寺院“两务”知晓率和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 寺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各项工作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公开内容主要有:寺院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僧侣学习、考勤等各项制度履行情况;

(三)公开内容实事求是,不得有伪造等虚假现象,公开时60%僧侣到场时方可进行统一公开;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务进行公示,公示寺务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二、财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收入方面:寺院固定资产、各类文物、公民自愿捐献的捐赠钱物以及草山、牲畜等方面的收入。支出方面: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

(三)公开内容要实事求是,收入要有详细的帐目,支出部分要有有效的凭据证明和审批手续;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院财务进行公示,公示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秀脑寺寺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根据《社团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

(一)凡寺院合法所有和所得的经堂、佛堂、昂欠、佛像、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壁画、唐卡、版刻、经典、经卷、法器和捐赠物以及耕地、草场、牲畜的均属寺院资产。

(二)价值在300元(包括3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寺院固定资产;价值在3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为本寺的低值易耗品。

(三)寺院资产及文物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护制。

(四)寺院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五)寺院资产的增减由民管会研究决定,文物的保护、修缮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管理

(一)收入。按宗教习惯公民自愿捐献的和合法捐赠的钱物以及草山、耕地、牲畜等方面的收入为寺院收入。

(二)支出。支出范围为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方面。

(三)寺院设定会计、出纳各一人,设置财务账目,做到帐帐、帐物、帐证、帐卡相符。

(四)寺院200元以下的开支,由民管会主任决定审批,

200元以上的支出由民管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实行民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民管会年终要公布财务帐目,接受僧侣及信教群众的监督。

吉尔孟乡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寺院维护国家安全管理的能力,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寺院的参透破坏活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寺院民管会负责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民管会主任为维护寺院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动员、组织本寺僧侣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寺院僧侣根据《国家安全法》,严格履行“公民(僧侣)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权利的行为。对参与和有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僧侣,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开除寺籍。

三、民管会组织僧侣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每个僧侣掌握和懂得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有关部门将对学习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管会要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调和指导,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苗头和言行,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五、寺院、僧侣不得自行留宿和与外来无“四证”(身份证、阿卡证、介绍证、暂住证)僧侣从事佛事活动,不得自行接收国家规定以外的境外捐赠。

篇三:寺院管理计划安排

乌兰县寺院管理计划安排

一、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一)寺院内的一切有文物价值的壁画、雕塑、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须制定措施,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接受地、县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若发现被盗、被毁或监守自盗者要追究看寺僧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寺院治安消防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水源、电源和各种易燃物品,各庙殿管护人员在信众朝拜完毕的当日下午要细致检查殿堂内的香烛、油灯、线路及寺区内的森林、草原等,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治安、消防小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起记载制度。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寺院要以寺养寺,自食其力,勤俭节约原则,自力更生,自已动手创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增加寺院收入。寺院的一切收入,归寺院集体所有,寺院财务接受僧众监督。

(四)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寺院知名度。提高服务质量,按时开好殿门,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五)寺院境内应保持安全、庄严肃穆。任何人不得在寺院境内饮酒、戏闹、吸烟、打架、燃放鞭炮等,未经许可严禁在殿堂内录像、拍照,严禁神汉、巫婆等人在佛教寺院内稿迷信活动。

二、寺院僧人请假管理制度

为维护寺院整体利益,强化寺院管理,使寺院僧人正常有序的开展佛事活动,特制定如下请假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寺院常住的僧人,无论何种原因外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离寺。

(二)寺管会主任、副主任由僧人担任的,外出请假须经行政管理所领导或所在县、镇主管领导审批。一般僧人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寺管会主任、副主任或僧管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寺管会或行政管理所领导审批。活佛请假十天以上的由寺管会加注意见,报行政管理所或所在县、镇的分管领导审批。凡赴县境外的僧人不论是公事或私事,都必须征得区、乡主管领导的同意,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按时返回。

(三)所有僧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外出时有请假条,返回后及时销假,对随意离寺或超假者按各寺制定的实际天数扣除生活费,并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发生活费的寺院僧人也应予以处罚和批评教育。

(四)对外地来本寺的僧人应及时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外出同样执行上述规定。在离本寺返回原籍时

交清一切手续,结清所有经济往来,否则,不得自行离寺。

(五)本制度从制定日起执行。

三、寺院卫生管理制度

加强对寺院公共场所和僧舍、个人卫生的管理,创造干净、整洁、良好的卫生环境,是预防疾病、提高卫生素质、保障僧人身体健康的前提,为抓好寺院环境卫生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要在寺院辖区范围内积极开展种草、种花活动搞好绿化、美化寺院环境,管好树木及各种植被,使寺院成为清静幽雅壮严的佛教圣地。

(二)殿堂、院落要保持清洁卫生,僧人每天早、晚将殿堂、院落各打扫两次,清理的垃圾和脏物,不得在殿、院内堆放,要随时倒入垃圾箱或及时拉运到指定地点。

(三)寺、庙、殿、堂内应随时保持清洁卫生,佛像、供桌、佛盘、佛灯、净水碗等佛具随时洗擦干净,陈列整齐,不得到处乱放。

(四)殿堂院落僧舍房前屋后要保持清洁卫生,纸屑果皮、塑料物品,破瓶等物要随时清理,消除死角,治理脏源,严禁到处大小便,保持环境优美。

(五)搞好个人卫生,预防疾病传播,勤洗、勤晒衣物及床上用品,被、褥、床单,每三个月至少洗一次,僧衣、袈裟每半月洗一次,勤剪指甲、勤洗头、勤洗脚(每周至少

洗一次),僧舍每天要由值日僧随脏随扫,每星期三、六由寺院卫生小组检查评比,结果公布于众。

(六)“门前包”及“责任区”划分,由寺院卫生小组组织实施。

(七)全寺上下要分工负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今后对“三包”、“责任区”要按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违犯者由寺管会从责任人生活费中予以经济处罚。

四、寺院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全体僧人的素质,增强国家意识、政府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寺院宗教活动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经全寺僧人充分讨论,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寺院僧人除坚持参加每日的早课和每月四次的集体学经、诵经、搞佛事外,每月十五日、三十日下半天为政治学习时间。

(二)学习由宗管所或寺管会学习小组负责组织。

(三)学习内容: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时事政治,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两个半天的政治学习日,全体僧人必须按时参加,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五、寺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寺院财、物管理,坚持民主理财,使财务管理做到节俭、规范和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的目的,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健全财务组织。寺院财务由寺管会分管小组或由寺管会分管主任、副主任负责审批管理,不联片的各活动点的财务由该活动点的负责人审批管理。僧侣人员较少的寺院由指定的负责人审批管理。人数在10人以上的寺庙设会计、出纳各1 人,财务小组由3至5人组成,组长由寺管会主任或寺管会指定的人担任,10人以下的设财务人员1人,寺庙财务人员一律由僧人担任。主管财务和兼任财务工作的僧人都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办事公道,责任性强,在全体僧人中有较高的威信,并由全体僧人推荐产生。

(二)健全财务账目。寺院财务账目一般设总账、分类账和分类明细账户。门票收入、功德箱收入、布施收入寺院生产性等收入和基建开支、正常佛事开支及僧人生活性开支都应设分类明细账户,以便公布和查阅。对上交的税、费应有明细的记载,便于查阅核对。各种票据要规范,要做到账票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款物相符。按要求及时、准确无误地上报各种报表。所有财务资料都必须长期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

(三)审批制度。清理功德箱不得少于2人,规模较大的寺院不得少天3人。布施收入应有花名册详细记载。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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