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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有哪些管理规定

2016-11-17 06:57:03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 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四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 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 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八条 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 一旦发生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 发现非电气作业人员维修电气设备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应及时制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况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 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 通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独立工作的电气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气

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 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 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盲目触及。对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第二十条 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禁止在电缆沟附近挖土、打桩。

第二十二条 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和修理电气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三条 配电和用电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证连接牢固可靠。同一变压器的电路内只能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条 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对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

第二十五条 在潮湿、水中、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用电设备,其控制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对触电危险的场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安全标示。安全标示应坚固耐用,并安装在光线充分且明显之处。

第二十七条 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第二十八条 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条 工作中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三十条 在安装电器时,应对元器件进行检查和检测,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拒绝安装。

第三十一条 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停机后切断电源,在电源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在设备上挂“设备维修,禁止使用”标志牌,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维修工作。维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并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安全工具应定期效验。

第三十三条 在雷雨季节前,做好防雷设施的检修、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绝缘和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十四条 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

至少20M以外。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20M禁止人员入内。 第三十五条 在搬运、安装、运行、维修中,避免电气设备的绝缘结构受机械损伤,避免受油污侵蚀。

第三十六条 临时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其线路的总配电箱除了设总隔离开关外,还应装设具有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七条 搞好环境卫生,经常地清扫电气设备,防止脏污或灰尘的堆积。

第六章 电气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八条 应合理装设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等,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加强对电流及温升的监视,保持电压、电流和温升不超过允许值。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电器元件及线路绝缘的测试,及时更换陈旧及绝缘老化的电器元件和导线。

第四十条 及时调整线路负荷,保持三相负荷平衡,防止过负荷运行,对连续使用时间过长的设备或线路加强监视。

第四十一条 防止导线受到机械损伤,其易受重压或碰撞的部位,必须加套金属保护管。

第四十二条 白炽灯、碘钨灯、高压汞灯等发热灯具使用时,应远离易燃物。在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

第四十三条 配电箱(盘)和临时线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其他物品。

篇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野宝车料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 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四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 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 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八条 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 一旦发生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 发现非电气作业人员维修电气设备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应及时制

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况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 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 通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独立工作的电气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气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 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 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盲目触及。对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第二十条 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禁止在电缆沟附近挖土、打桩。

第二十二条 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和修理电气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三条 配电和用电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并经常对其进行检

查,保证连接牢固可靠。同一变压器的电路内只能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条 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对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

第二十五条 在潮湿、水中、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用电设备,其控制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对触电危险的场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安全标示。安全标示应坚固耐用,并安装在光线充分且明显之处。

第二十七条 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如:电焊机、砂轮切割机、空压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第二十八条 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条 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三十条 在安装电器时,应对元器件进行检查和检测,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拒绝安装。

第三十一条 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停机后切断电源,在电源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在设备上挂“设备维修,禁止使用”标志牌,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维修工作。维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并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安全工具应定期效验。

第三十三条 在雷雨季节前,做好防雷设施的检修、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绝缘和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十四条 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20M禁止人员入内。

第三十五条 在搬运、安装、运行、维修中,避免电气设备的绝缘结构受机械损伤,避免受油污侵蚀。

第三十六条 临时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其线路的总配电箱除

了设总隔离开关外,还应装设具有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七条 搞好环境卫生,经常地清扫电气设备,防止脏污或灰尘的堆积。

第六章 电气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八条 应合理装设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等,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加强对电流及温升的监视,保持电压、电流和温升不超过允许值。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电器元件及线路绝缘的测试,及时更换陈旧及绝缘老化的电器元件和导线。

第四十条 及时调整线路负荷,保持三相负荷平衡,防止过负荷运行,对连续使用时间过长的设备或线路加强监视。

第四十一条 防止导线受到机械损伤,其易受重压或碰撞的部位,必须加套金属保护管。

第四十二条 白炽灯、碘钨灯、高压汞灯等发热灯具使用时,应远离易燃物。在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

第四十三条 配电箱(盘)和临时线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其他物品。 第四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测、更换。室内外保持清洁,无杂物、无积尘,不准堆放油桶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五条 导线压接处,必须保持足够的接触面,压接牢固,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插座的额定电流、电压应与实际电路相符合,不得盲目增加负荷,插座应安装在清洁、干燥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必须有单独的电源开关,不得使用电气插座;器具周围必须有隔热装置;不得装置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场所,使用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中途离开;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及线路在设计、安装过程中必须合理选型,其安装位置必须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四十九条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灭火。

第七章 特殊环境的安全用电

第五十条 对油漆库(房)、喷漆车间(房)、液化气瓶组站、多粉尘车间等易燃、易爆环境,所有的电气设施均采用防爆型,且电气线路必须穿管密封敷设。

第五十一条 对易产生静电的环境,必须采用合适的消除静电的方法,如接

地、增湿、中和等方法。

第五十二条 对热处理及有酸、碱、盐、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必须采用防腐型或防污型电气设备及元件,电气管路必须有良好的防腐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湿度较大或用水及汽较多的车间(场所),必须采用密封或防水防潮型的电气设施。

第五十四条 高温环境,必须采用隔热、防溅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高频电磁设备必须采用屏蔽、接地等措施。

第八章 电气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电气安全专项检查。

第五十七条 检查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 对预防触电事故的各项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部门及个人提出批评,问题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新建或技术改进项目中的电气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电气设备及元件本身可靠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消除工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十条 对发现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及时报安委会,安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批准: 审核:编制:宋秀红

篇三: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环境,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订以下制度。

1、非专业电工严禁乱动电气设备,项目任何人不得指派无电工、电焊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2、非专业电工不得进入配电室,不准打开配电箱,变压器周围的防护栏,不经项目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动。

3、用电现场设备旁1米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堆积杂物。现场临电器材严禁挪用。

4、用电现场不得使用裸露导线。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电热毯。

6、用电现场的配电箱门必须加锁,箱底距地面不得低于1.5米,其引出、引入线应穿管敷设并做好防水弯头,配电箱应保持完好。

7、用电现场应使用的电热器,必须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开放。

8、凡是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凡被雨淋过的电器设备应经过严格测试和干燥处理后,方可使用。

9、配电箱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箱内必须装设零线、端子线板,箱内各种开关保持完好,如有烧蚀应立即更换。

10、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与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能超过30米。

11、不能用一个开关同时控制两台以上的电器设备。

12、凡是移动电器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13、办公室、工具房、工人宿舍照明灯每盏应设开关控制,灯头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能低于

2.5米,灯头与易燃物品的净距离不得小于60厘米,应使用安全电压。

14、所有220V的电源线必须经专业电工指定材料。

15、现场施工需要安装电气设备的,应事先向设备部提出申请,安排专业电工进行安装,严禁自行拉线。

16、在施工现场内,电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操作及违章用电行为。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46-2005)特制定本规定。希望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严格遵守此规定。

1、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各项操作必须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对本职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非专业电工严禁乱动电气设备,项目任何人不得指派无电工、电焊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规定,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对各配电箱的漏电开关电工要每周进行一次试验,试验不动作的漏电开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凡潮湿场所和条件恶劣的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

3、架空线路敷设必须使用绝缘导线,敷设应符合要求。室内敷设必须使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架空线路和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4、接引电源工作,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接引电源。

5、配电箱、开关箱及其电器配件必须使用合格产品。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编号、分路标记、用途。配电箱的各控制回路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由专人负责管理。

6、配电室和现场的Ⅰ、Ⅱ级配电箱、柜等设施都必须上锁,未经用电管理部门及项目部专业电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开启已锁的配电箱,更不得有意破坏门锁。如未经用电管理部门或项目部专业电工批准,私自开启配电箱而造成人员触电伤亡或损坏用电设备等事故,则事故责任完全由私自开启配电箱柜的单位及个人负责。

7、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对重要检查工作应有监护人员。

8、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各类手持电工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护和保管由专人负责。

9、凡是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凡被雨淋过的电器设备应经过严格测试和干燥处理后,方可使用。

10、施工现场变压器五米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堆积杂物。现场临电器材严禁挪用。

11、施工现场严禁乱拉线、乱接灯头及乱装其它电器设备。

12、在施工现场内,电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操作及违章用电行为。

13、施工现场晚间不施工时,要杜绝长明灯现象。办公室和宿舍也要杜绝长明灯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施工现场配电箱安全防护制度

项目部和施工队全体职工应牢固树立节电意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配电箱安全防护制度

1、施工现场配电箱必须设防护棚、防雨棚加锁保护,并且挂设密目网。 2、配电箱内禁止存放工具等杂物。

3、施工现场的配电箱门必须加锁,箱底距地面不得低于1.5米,其引出、引入线应穿管敷设并做好防水弯头,配电箱应保持完好。

4、配电箱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箱内必须装设零线、端子线板,箱内各种开关保持完好,如有烧蚀现象等应立即更换。

5、配电箱、开关箱及其电器配件必须使用合格产品。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编号、分路标记、用途。配电箱的各控制回路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由专人负责管理。

6、配电室和现场的Ⅰ、Ⅱ级配电箱、柜等设施都必须上锁,未经用电管理部门及项目部专业电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开启已锁的配电箱,更不得有意破坏门锁。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规定,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对各配电箱的漏电开关电工要每周进行一次试验,试验不动作的漏电开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对重要检查工作应有监护人员。

电工的防火制度

1、电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安装与维修的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施工现场暂设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3、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4、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要牢靠、绝缘良好和安装合格的保险设备,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5、放置及使用易燃液体、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

6、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不低于1KΩ/V(如对地220V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22MΩ)”的规定,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7、禁止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无骨架的灯罩,灯泡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距离。

8、变(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变电室要有良好的通风。配电室内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如食物等)。

9、施工现场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具。

10、当电线穿过墙壁、苇席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线上套有磁管等非燃材料加以隔绝。

11、电气设备和线中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12、各种机械设备的电闸箱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电闸箱应配锁。

13、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处,各种电气设备应有妥善的防雨、防潮设施。

14、每年雨季前要检查避雷装置,避雷针接点要牢固,电阻不应大于10Ω。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

为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做到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与术语解释

2.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中,临时使用不大于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

2.2术语解释 :

临时用电: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是指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临时用电。

3.临时用电审批管理:

3.1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作业部门负责人实施风险分析,落实安全措施,确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经配电室负责人、安全环保办审批同意后,由配电室安排专职电工人员负责接、拆电源线,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接、拆电源线。

3.2外来施工单位需临时用电作业时,作业单位负责人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落实安全措施,确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向配电室提出用电申请,经公司配电室负责人安排专业电工开始检查、安装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安装完毕由配电室、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确认,签批许可后方可实施作业。

3.3临时用电作业需要延时使用时,必须向安全环保办、配电室申请临时用电作业的延时使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职责要求

4.1配电室职责 :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3)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临时用电作业。

4.2安全设备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2)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

4.3作业人员职责 :

(1)持经审批有效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确认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现场负责人,并按应急程序执行;

(5)掌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

4.4监护人职责 :

(1)具有临时用电作业监护能力;

(2)掌握作业的内容、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3)安全措施未落实完毕,有权制止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指令启动应急程序并报告作业负责人;

(5)掌握应急物品使用和应急处置方法;发生紧急情况,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5.临时用电的使用管理

5.1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

5.1.1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等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填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5.1.2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3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色盲、癫痫病、精神疾病等)、饮酒、患病等不适于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5.1.4 作业人员正确辨识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5.1.5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电工进行,并应有人监护。

5.1.6临时用电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临时用电线路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开关,并设置接地保护,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良好。

5.1.7各配电箱均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Ω,所有电器设备金属外壳用专用保护零线连接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用大地作地线或零线,专用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加装熔断器。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1.8爆炸危险区域的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有关防爆、防粉尘规范的等级要求。

5.1.9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5.1.10对配电箱进行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别断开,并悬挂有人工作的标识牌,严禁带电作业。

5.1.11临时用电线路的保护开关型号和熔丝(片)规格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5.2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5.2.1送电、停电程序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5.2.2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电气专业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和处理。用电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

5.2.3临时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等级、防尘、防水、防震等要求;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

5.2.4 使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一闸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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