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 正文 本文移动端: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2017-05-08 06:58:2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和完善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区域性信息采集体系,并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五条 信用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六条 信息采集和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护国家及有关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秘密。

第七条 基本情况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公布。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经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信息平台公布。

当事责任主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直接采用。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本地区信息平台,并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发布持续期限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发布外,需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交通运输部信息平台上发布。发布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信息的发布部门予以修正和说明。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

在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工作中,严禁设置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等垄断行为。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完成信息收集、发布、信息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预制构件

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其他当事责任主体和在水运建设领域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2008年7月22日

修改说明:

1、本办法修改的原则:按照交通部水运司大连座谈会会议

纪要精神修改;

2、第四条:长江航道局提出的“违法事件属于不良行为范

畴”,由于无法用法律语言准确表述,故暂不作修改。

3、第四条:有的单位建议取消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中“工期”的提法,课题组认为:如果严重影响“工期”,应属于不良行为的范畴,所以维持原文。

4、第六条中取消“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持续期限为3年”。

5、第十一条中“工商、税务、安全监督等部门”,专家建议

改为“相关专业部门”,课题组认为修改的意义不明显,

建议维持原文。

6、第十二中“工程担保”,有的单位建议改为“履约担保”, 课题组认为“工程担保”涵盖范围更广泛,建议不作修改。

7、颜色说明: 修改或增加部分 。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和健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涉及的主要责任主体范围是: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统一领导。负责制定和颁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平台,负责组织和指导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地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所管辖地区水运工程建设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区域性信息采集体系,负责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所管辖地区的诚信行为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包括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当事责任主体在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当事责任主体在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给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方法和渠道如下:

1、基本情况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当事责任主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向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直接采用。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发布

由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信息平台上发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布20日内予以发布,发布持续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必须事实清楚,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各地发布外,需在发布之日起7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事件性质,在交通运输部信息平台上向全国发布。发布期限同上。

第七条 信息采集和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护国家及有关企业秘密。

第八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信息的发布部门予以修正。

第九条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说明,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发布后,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当事责任主体进行整改跟踪,掌握其整改情况。

对整改积极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由当事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适当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发布期限,但发布期限不

篇三: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工程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信用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

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本实施细则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分类:

(一)属于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三)交通运输部对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其他不良行为给予处罚的记录信息;

(四)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其他不良行为给予处罚的记录信息;

(五)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其他不良行为给予处罚的记录信息;

(六)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其他不良行为给予处罚的记录信息;

(七)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其他不良行为给予处罚的记录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区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建立和完善我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三)指导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我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五)对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上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发布;

(六)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我区有关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七)做好信用信息的存储、维护、数据安全和归档等工作;

(八)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负责全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具体管理工作。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进行全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

(二)负责全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复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督促、指导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上报;

(四)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和上报工作;

(五)督促、指导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六)做好全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督促、指导辖区内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三)按规定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上报有关信用信息;

(四)做好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和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信息采集和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护国家及有关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秘密。

第六条 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平台。

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和发布工作在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

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首次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信用信息前,应按要求办理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手续。

第七条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及时填报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填报流程:

(一)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信用信息;

(二)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经核实的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三)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复核、汇总全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九条 基本情况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在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

基本情况信息初次填报的时间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单位身份明确后一个月内填报本单位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45697.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

  • 高中化学教学反思

    高一化学教学反思高一化学教学反思一、认真处理好初中高中课程的衔接。高一化学是处于初中化学教学承上启下的一个重要阶段,初高中化学教材衔接始终是高一化学教学中要面对的问题...

  • 优秀教师申报材料

    优秀教师申报材料优秀教师推荐材料(范文)优秀教师申报材料优秀教师推荐材料(范文)(2010-04-2107:30:40)转载标签:教育陈**,男,汉族,现年30岁,大专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在从...

  • 共筑中国梦征文

    我的中国梦征文《青春永恢弘共筑中国梦》青春永恢弘共筑中国梦青春永恢弘共筑中国梦中国梦,整个中华民族的梦!昨天梦,古国文明,闪耀东方;今天梦,走向小康,和谐社会;明天梦...

  • 党员寄语

    党员寄语大全篇一:寄语党员寄语党员------在学生党员转正大会上的讲话今天是14名预备党员的转正会,也是一次全体党员互相学习,反思自我,洗礼灵魂,激发斗志,活跃青春的会议。...

  • 歇后语的故事

    歇后语里的故事歇后语里的故事“千里送鹅毛,礼轻情意重”的故事故事发生在唐朝。当时,云南一少数民族的首领为表示对唐王朝的拥戴,派特使缅伯高向太宗贡献天鹅。路过沔(miǎn)阳...

  • 公主童话故事

    白雪公主的童话故事白雪公主的童话故事这是一个爱情故事。故事有点长。今天来讲第一部分。(一)白雪公主的妈妈在她小的时候就死了。她的爸爸给她找了一位后妈。白雪公主叫她阿姨...

  • 书信范文

    书信格式范文书信格式范文(1)称呼:写一封信时,先要把收信人的称呼顶格写在第一行,然后在后面加上冒号,表示有话要说。(2)问候语:问候语要写在称呼的下一行,写的时候要空两格...

  • 确定位置教学反思

    确定位置教学反思确定位置教学反思--胡网苏教版的对空间观念的知识安排跨度较大。一年级上册用上、下、前、后、左、右描述物体的相对位置。二年级上册用“第几排第几个”的形式描...

  • 公主童话故事

    白雪公主的童话故事白雪公主的童话故事这是一个爱情故事。故事有点长。今天来讲第一部分。(一)白雪公主的妈妈在她小的时候就死了。她的爸爸给她找了一位后妈。白雪公主叫她阿姨...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