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民事答辩状的范本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 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答辩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______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由)
一、
二、
1
三、
(答辩要点和具体理由)
此致
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2 年 月日
篇二:民事答辩状范文2014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
住所地:XXXX
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
纷一案,答辩人于2014年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
容发〔2010〕61号“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
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
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
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
整或解除。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
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
法院起诉我。
二、 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
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 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
(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
暖季35元。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
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
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原告提交了一份由
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1.
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
设计用途。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
能用于居住。
四、 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
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服务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2号)第二条指出“居民供
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
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
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
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
用热情况”,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
存在实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
委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供热
收费标准。
五、 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
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
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 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
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
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
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
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
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
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
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XXXXX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
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
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篇三: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
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05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06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06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
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月 日
附:证据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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