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江苏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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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苏劳社险[2007]28号 苏卫基妇[2007]19号 苏财社[2007]17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对做好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稳定农村卫生队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凡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
二、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中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给予补助。省在安排省级养老保险补助方案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对接近或已超过上述年龄的乡村医生以及已离岗的乡村医生,不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事关广大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篇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淮卫发〔2014〕69号
关于印发《淮安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专项整治行
动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淮安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区卫生局
2014年7月20日
淮安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0日印发
淮安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根据《淮安区“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1、乡村医生法律法规及诊疗用药规范培训率100%;
2、乡村医生执业行为规范整改率100%;
3、在岗及到龄离岗乡村医生非法行医查处取缔率100%;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率100%;
5、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督查覆盖率及整改到位率100%;
6、村卫生室门诊病人输液率≤25%,抗菌药物处方比例≤20%,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级别控制在“非限制使用”级。
7、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到位率100%。
二、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共有三类:一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工作情况;二是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以原自然村保留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三是所有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的所有人员及到龄离岗的大龄村医。
三、整治内容
(一)乡村医生:
1、未按规定程序出诊(出诊一律不得进行输液),私自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外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
2、给病人用药未开具处方、收费未联网开具发票并给予新农合结报的;
3、过度输液、滥用抗生素和糖皮质激素的;
4、未按规定书写门诊诊疗记录和门诊日志的;
5、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未按规定及时转诊重症病人、疑难病人、肠道门诊病人、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病人的;
6、是否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质,且注册地点在所从业机构;
7、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8、未经执业注册的、已被注销执业注册的、或原注册但已到退岗年龄不再被聘用的乡村医生及执业(助理)医师,有无非法行医行为;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是否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无聘用无执业资质人员或聘用的人员注册地点不在本机构;
3、有无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途径私自进购药品或器械用于诊治病人;
4、感染控制工作是否规范:治疗室是否独立设置,医疗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规范,村卫生室紫外线灯使用是否正常有效,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器械、材料是否符合卫生标准,采购途径是否符合规定等;
5、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备、药品和给氧装置,并确保设备完好率100%;严禁滥用抗生素,严格掌握激素适应症,村卫生室除抢救外,禁止使用糖皮质激素;
6、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并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
7、用房产权归属明晰为村集体或卫生院所有。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一体办设置是否到位,是否按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2、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是否到位;
3、督查频度及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十项制度规范执行情况)、例会组织是否规范;
4、乡村医生工资补助发放是否及时、足额;
5、对村医规范执业等情况有无查处,有无管理制度及是否执行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培训教育阶段(7月20日到7月25日)。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召开全体乡村医生会议,传达学习区综合整治行动精神,同时对所辖村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医疗服务及用药行为规范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等。教育和培训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规范执业行为;法律法规教育要培训到所有大龄离岗的乡村医生,到年底前培训和教育工作至少要进行2次以上。培训要做到有签到、有讲稿、有考试、有图片,并于7月底前将一次培训相关复印件上报卫生局防保科。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26日到8月20日)。
1、所有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对照法律法规和督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将个人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整治内容,结合本乡镇实际,对所有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诊疗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以原自然村保留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坚决予以关闭,将村医调配到邻近的村卫生室,对确需增设卫生室的要通过乡镇政府报告经卫生主管部门研究,符合建设条件并达到建设标准审批合格许可后方可执业。对私自分摊设点或以家代室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乡村医生必须集中到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督查工作要有记录,有被查单位或人员签名。
篇三:江苏省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补偿教育
教学点:
姓 名:
学 号:
实习地点: 江苏省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补偿教育 社区医学专业实习考核手册市
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年 月 日
说明
一.考核表必须用黑墨水钢笔填写,字迹端正,实事求是。
二.在乡镇卫生院各科实习结束前,先由学员写出个人小结,再由带教老师根据出科考核及平时工作情况评定成绩并写出科室评议。
三.实习结束,由教学点管理员汇总各科实习成绩后评定毕业实习成绩并记录。
四.在村卫生室实习期间,完成10个病例收集后送所在教学点,由教学点管理员根据病案性质请相关老师审阅并评分。
目 录
第一部分 乡镇卫生院实习
一.内科实习考核小结
二.外科实习考核小结
三.妇科实习考核小结
四.儿科实习考核小结
五.考核成绩汇总
第二部分 村卫生室实习
一.村卫生室实习考核报告
二.村卫生室实习成绩汇总
第三部分 实习成绩评定
学期成绩评定
一.内科实习考核小结
实习时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一)个人小结
(二)实 习 评 定
1.出勤情况:全勤 病假事假 旷课
2.实习评议
(三)科室考核成绩
1.技能考核
主考老师签字:
2.成绩评定
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江苏乡医新政策》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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