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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2017-03-14 06:43:0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在全镇有效、规范实施,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由山东省集中网上公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山东省增补药物品种。现阶段国家基本药物307种,省增补药物216种。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负担。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村卫生室按照要求必须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村卫生室享受新农合报销和有关补助政策。

第五条 卫生院负责做好对全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款结算的网络运行体系,不断强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药品采购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村卫生室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确保满足临床需要。每月按时在药管平台点击上报本期采购计划量,采购计划量包括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卫生室的药品用量。

第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程序,制定落实药品验收制度,认真核查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票据,与采购计划进行核对,完善入库验收登记和签字等手续。

第八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省集中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省增补药物。

第九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有药物由乡镇卫生院免费为村卫生室代购分发,卫生室要合理确定每期的药品采购品种和数量,确保满足临床需要,药品库存额一般控制在不超过卫生室2个月的药品使用量,坚决杜绝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行为。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必须控制村卫生室的药品入库权限和药品调价工作,卫生室所有药品调拨入库时由卫生院药品管理员操作,药品价格按照卫生院现行零差率销售价执行。

第三章 药品使用和报销

第十一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单位要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改变医务人员用药观念和习惯,向使用基本药物品种上转变。同时通过积极宣传零差率等形式,注重做好对患者用药观念的正面引导。

第十二条 为配合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因不得再使用非基本药物,药品报销范围严格限定为基本药物品种。

第十三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所有基本药物的使用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患者药费不得积压,及时打印销售发票。加强药品的进销管理,建立药品的验收、销售记录,做到帐药相符。

第十四条 卫生院通过网络平台,至少每月1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卫生室药品的购进量、销售量和库存量进行监督和统计。至少每3个月监督卫生室进行1次药品盘点。统计和盘点资料及时留存归档,区卫生局适时抽查卫生室药品库存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卫生院成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领导组织和工作组织,明确专人和科室负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流程和职责,全面做好药品采购计划的制定和上传、药品验收入库、药品款项结付、卫生室代购分发和入库管理、零差价销售、统计信息上报等各项具体工作,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到位、落实到位、监督到位。

第十六条卫生院对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负责做好基本药物的免费代购分发、药品使用和库存盘查监管、卫生室考核、乡医待遇发放等工作。不得耽误迁延卫生室基本药物的代购分发,影响卫生室药物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卫生室的应得补助款项,确保及时发放到位;不得违规放开卫生室的入库权限管理,严格控制卫生室药品来源,确保卫生室进药的单一渠道;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辖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统一管理办法,加强对卫生室的监管。对由于工作和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和必要的补助资金扣发。

第十七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卫生室必须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按照要求使用系统,药品在卫生院调拨并与卫生

院药品同质同价,新农合患者费用当场报销,按时进行药品盘点。对发票不及时打印(平台监督连续2日未有销售的核查原因)、药品没有完全在卫生院调拨使用、农合费用不即时报销的卫生室,一旦发现,取消卫生室当月的补助,并全县通报批评。对盘点不力导致登记录入药品库存额明显偏大的卫生室,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必要时对卫生室采取农合报销量按照药品平台调拨量进行控制的办法。对管理不力导致药品调拨量大,实际库存量明显偏小的,要采取限拨等措施,加强监管和控制力度。对不能及时整改,劝告不听的,由县卫生局取消农合定点报销资格,取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点和补助待遇。

第十八条 卫生院的药库管理人员及时统计制定本单位和卫生室的用药计划,做好药品入库验收和出库管理。对工作失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由单位做出追究责任的相应处罚措施,对行为恶劣、损失严重、影响较大的由县卫生局给予进一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药品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药品入库权限管理和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价格调整工作,专人管理药品入库管理信息密码,网络平台一旦发现卫生室药品入库混乱现象,严格追究信息管理员责任。

第五章 补 偿

第二十条 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核定其收支范围与标准,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臵、人员经费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予以补偿。政府补助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进行核定。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给予资金拨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具体补偿来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补助。具体补偿办法和绩效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补偿资金建立专帐、专款专用。卫生室补助资金运行公开透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乡医手中。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对全县各医疗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卫生室的直接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全县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机制、考评办法和评价指标,考评体系分为乡镇和村两级,乡镇按照《山东省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试行)》文件要求执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由卫生院结合县、市、省考评标准具体制定。强化对考评结果的利用,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卫生院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村卫生室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篇二:乡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乡卫生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理顺药品购销管理、保障药品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为目标。加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本院实施步伐,加大体制机构新力度,坚决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人民群众,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坚持政府主导,财政合理补助,体现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建立有效的补助机制。

(三)坚持公开的原则,增强透明度,让广大群众知晓相关政策。

(四)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实施步骤及内容

(一) 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 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有关会议精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制定本院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宣传,建立管理机制。

(三) 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练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操作程序。由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按相关招标制度和带量采购方式进行统一招标,本院使用的药品,应统一通过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

(四) 对现有的药品的品种、价格、剂型、用量进行盘点,并及时药品零售价格销售。

(五) 实施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要防止平均主义,提高支出绩效,鼓励本院医务人员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本院成看病就医的首选医院,切实承担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六)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 各临床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要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环节的监督,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和用药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 加强协调配合,要主动作为,自觉把各项配套设施及时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 强化政策宣传,医院要组织人员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篇三:阿克陶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阿克陶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阿克陶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阿克陶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256号)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发改社会【2010】20号)安排部署,结合阿克陶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以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为原则,在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二、工作目标

从2011年7月1起,逐步在16个乡镇卫生院及下设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县级医疗机构建立临床用药制度,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我县基本药物遴选、采购、

流通、定价、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三、组织机构

阿克陶县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

组 长:阿达来提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艾木拉江县发改委主任

塔依尔 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陈 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谢 斌 县财政局局长

汪春芳 县审计局局长

刘 洪 县劳动人事局局长

蒋心灵 县纪检委副书记

刘明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蒋 洁 县社会保障局局长

肉 孜 县工商局局长

王 宇 县经贸局局长

艾来提 县民政局局长

巴图尔 县编委主任

冯 鷖 县卫生局副局长

严 冬 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塔依尔兼任,成员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承担阿克陶县基本药物

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协调、方案制订、检查督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基本药物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在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采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统一招标确定的品种。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按照网上集中采购定价(含配送费用)采购中标(挂网)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统一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药品目录

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提高5%。

(三)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要对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做好补偿经费测算。县卫生局要组织药品库存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盘点核实工作,并组织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网上采购的培训。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充分考虑本单位的临床用药特点,拟定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和药品采购计划。及时建立药品管理信息系统,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中心领取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帐号和密码,登录药品集

中采购系统,根据系统中提供的药品名称、剂型、品种规格、生产企业、价格和配送企业等有关信息,采购所需药品。在实施初期,现有库存药品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确定的非目录药品,全部按零差率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自治区确定的采购价。

(四)做好药品的配送和验收

由县卫生局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中心中标确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适合我县的配送企业,同时负责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和相关服务,并集中签订采购合同。

(五)落实财政补偿

对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统筹解决基本药物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财政补偿经费。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对核定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级财政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30日)

加强宣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动员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全力支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部门在全系统内层层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医药体制改革的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和相关政策,让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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