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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约

2017-03-09 06:52:4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小区业主公约

绿洲花园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_________(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

第四条 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六条 专有部分所有权,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相邻业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

扩大。

第八条 物业用途

1、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2、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如下:

(1)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

(2)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

(3)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3、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

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4、_________。

第十条 装饰装修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3、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4、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5、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2、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3、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4、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公共秩序维护

1、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2、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3、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4、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_________;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动物的饲养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

2、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4、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5、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6、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以下第_________种。

(1)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

(2)轮换分配;

(3)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第十六条 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2、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2、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4、其他条款_________。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1、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九条 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进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 物业的转让

1、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条违约责任

1、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定义

1、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2、本公约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3、本公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三条 公约通过

本公约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公约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五条 公约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公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约保存与执有

本公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康桥雅舍住宅小区业主公约(范文)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为维护 物业区域(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一致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扰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1)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2) 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3)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由于重大维修在近一年内尚不会发生,因此关于维修金使用问题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随后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上讨论提出方案,交下届业主大会通过。

第六条 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诺合法、合理、友好文明使用物业,爱护住宅区的公共财产、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好“锦绣花园”的绿色家园,下列行为是不文明的行为,属本住宅区的禁止行为:

(一) 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的;损坏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损害性改变房屋外貌的;

(二) 超重或有可能损害顶楼结构的封闭露台或其他搭建;

(三) 园区内开快车;随意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

(四) 饲养家禽、家畜,在公共绿地上种植蔬菜;不按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狗无套索、不清除其粪便;

(五) 侵占公共物业,搭建违章建筑,损坏公共绿地,硬化地面;

(六) 在住宅房中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

(七) 影响邻居安宁或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活动;

(八) 在本住宅区锦湖内游泳、洗澡、洗物、擅自在湖内垂钓;

(九) 不按规定倾倒垃圾,从楼上抛洒物体,在楼道中长期堆放物品,在住宅区内堆放污染物,在住宅区公共部位存放货物,在住宅区内乱贴、乱画、擅自张贴各类广告;

(十) 在本住宅区内停放大型卡车,行使无牌、高排烟、高噪音

机动车。

第七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方式处理:

除了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应该用于增设公共设施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经费外,再留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其余全部纳入维修金或分红(如减免物业费等)。

第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三项措施予以制止:

(一)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报请政府部门处理;

(三) 情况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约的修改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公约自年 月日起生效

篇三:住宅区业主公约

玉柴住宅区业主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对本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

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所有:

1、 ;

2、 ;

3、 ;

4、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必要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

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的规定承担物业相关场地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公约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公众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经济补偿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代表

全体业主依据本公约要求其停止损害,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具不交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代表全体业主依据本公约向其索要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未能履行本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可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履行其职责,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根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由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自业主承诺之日起生效,至该业主的物业转让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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